编辑: Mckel0ve | 2014-07-29 |
(六)附加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到非典型肺炎(SARS) 等法定传染病传染、 感染导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一百八十天内死亡, 被保险人依 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 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本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务人员在执业资格无效期间执业或因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本职工作而患病;
(二)医务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本职工作而患病;
(三)在投保后且保险期间开始前被确定为前述法定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六条 一级及以上医院: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人民币,每人累计责任限 额: 万元人民币,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人民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所/站、乡镇卫生院: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 元人民币,每人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人民币,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