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4-07-30
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1]30 号) 、 《关 于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内证监 发[2010]2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兰太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内蒙古兰太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上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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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部负责办理内 幕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监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 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 司及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 第十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 内幕信息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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