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4-08-30 |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决策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10 期 程序, 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 发挥专家、 智库、 专业机构的作用, 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提高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九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及财政预算, 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 的重大政策措施, 社会管理重要事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 重大建设项目以 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 究, 由部门集体讨论, 并经专家或研究、 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 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涉及相关部门的, 应充分协商;
涉及市、 县(市、 区)的, 应事先听取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容易引发 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 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 集体讨论 并充分论证、 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不得提交省政 府.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 广泛听取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 工商联、 人民团体、 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作出的事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 依法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 预算等 报告,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 及时跟踪和反馈执 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做好统筹协调, 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行 使行政权力,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 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 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 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拟发稿, 向社会征求意 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 发现问题, 及时完善. ―
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10 期 第二十五条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省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须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必须符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 决定.制定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公开征求意见, 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 宪性、 合法性审查, 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 未经合 宪性、 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 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 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 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