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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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WISON ENGINEERING SERVICES CO. LTD. 惠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36)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摘要: ?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收益约为人民币3,535,823,000元,比2014 年同期收益约人民币2,761,386,000元增长28.0%. ?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毛利约为人民币513,584,000元,比2014 年同期毛利约人民币306,869,000元增长67.4%. ?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纯利约为人民币173,700,000 元,比2014 年同期纯利约人民币35,172,000元增长393.9%. ?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150,265,000元,比2014年同期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人民币26,461,000 元增长467.9%. C

2 C 业务概览整体回顾踏入2015年,全球经济复苏曲折缓慢,各国走势分化.美国经济温和复苏,欧元区在油价走低、欧元贬值等因素带动下开始复苏,日本经济在一季度恢复增长后於二季度再显疲态.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贸易、内需较为疲弱, 上半年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但主要指标逐步回暖,呈现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0%. 随著低油价及低煤价时代的到来,炼油、石化、煤化工的投资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但是全球气候变暖与社会环保意识提高都对行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炼油、石化、煤化工等行业发展到了需要更多依靠科技创新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新形势驱动下的行业转型将为能源需求及其相关能源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广阔前景.同时,中国政府大力推行的「一 带一路」 和 「亚 投行」 等项目举措,都对中国承包商走出国门,拓广海外市场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惠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 公司」 ,与其附属公司合称「本 集团」 ) 对行业的市场前景总体依然保持乐观的预期.随著本集团技术创新力度的持续加强以及运营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本集团已迈出向国际化一流工程公司转型的实质性步伐.在石油化工、煤化工和炼油板块皆有卓越往绩的本集团,将可充分把握来自任何一方的市场机遇,迎来长足发展. 财务摘要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回 顾期内」 ) ,集团收益约为人民币3,535.8百万元, 较2014年同期上升28.0% (2014年上半年:约人民币2,761.4百万元) .毛利约为人民币513.6百万元,同比上升67.4% (2014年上半年:约人民币306.9百万元) .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150.3百万元(2014年上半年:约人民币26.5百万元) . 收入和溢利水平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主要煤化工及炼油项目进展顺利,并步入主要施工阶段,导致回顾期内确认之项目收益高於2014年同期.同时,本集团於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确认之相当部分收益来自若干因计价模式有变而导致整体毛利率较低的项目合约,而由於该等项目已於2014年大致完成, 其对本集团截至回顾期内毛利率之影响少很多. C

3 C 回顾期内集团继续大力开发新客户,新合同价值(已 扣除估计增值税(「增 值税」 ) ) 录得约为人民币755.8百万元(2014年上半年:约人民币144.1 百万元) ,其中煤化工业务占13.8%、石化业务占85.2%、其他产品及服务占1.0%.於2015年6月30日, 未完成合同量(已 扣除估计增值税) 约为人民币12,963.8百万元(2014年12月31日: 约人民币16,134.3百万元) ,其中煤化工业务占26.4%、炼油业务占62.0%、石化业务占7.8%、其他产品及服务占3.8%. 另外,回顾期内,本集团获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SCI) 纳入为摩根士丹利中国小型股指数成份股,於2015年5月29日 (星 期五) 收市后生效,反映国际资本市场对其业务的持续发展和未来前景的广泛认同. 2014年11月12日本公司曾发公告披露有关两宗针对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惠生工程(中 国) 有限公司(「惠 生工程」 ) 及惠生工程法定代表人兼本公司控股股东华邦嵩先生(「华 先生」 ) 之起诉.2015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法院宣布相关判决(详 情请参阅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2015年8月5日之公告) .2015年8月14日,惠生工程及华先生就有关判决提出上诉申请(详 情请参阅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之公告) .董事会预期上述事宜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营运及财政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兹提述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2015 年4月28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控 制人」 ) 与一名潜在投资者就可能买卖本公司现有股份进行初步磋商(「可 能交易」 ) .2015年8月17日,本公司发公告称获控制人告知,有关可能交易之商谈已於同一天终止.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及2015 年8 月17日之公告. 业务回顾煤化工回顾期内,本集团的煤化工业务收益约为人民币2,175.0百万元(2014年上半年: 约人民币1,512.9百万元) ,同比上升43.8%,主要是因为回顾期内,本集团主要煤化工项目进展顺利,带动收益上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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