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4-11-0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A 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61201805291809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后六十日(含六十日)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或者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 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 受益人 )为被保险 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包括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轻度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其中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轻度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以 单独投保必选责任, 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但投保人不能 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第六条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无等待 期) 首次出现症状, 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 患本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 或者接受本保 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共65 种)具体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八)良性脑肿瘤

(九)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深度昏迷 (十一)双耳失聪 (十二)双目失明 (十三)瘫痪 (十四)严重脑损伤 (十五)严重Ⅲ度烧伤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十八)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十九)多个肢体缺失 (二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二十一)心脏瓣膜手术 (二十二)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二十三)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四)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六)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七)主动脉手术 (二十八)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二十九)多发性硬化 (三十)肌营养不良症 (三十一)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三十二)由于职业感染艾滋病病毒 (三十三)肝豆状核变性 (三十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十五)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六)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三十七)脑外科手术 (三十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三十九)肾髓质囊性病 (四十)象皮病 (四十一)严重心肌炎 (四十二)严重克隆病 (四十三)严重冠心病 (四十四)原发性心肌病 (四十五)硬皮病 (四十六)植物人状态 (四十七)急性肺损伤 (四十八)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四十九)重症肌无力 (五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五十一)嗜铬细胞瘤 (五十二)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五十三)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五十四)意外面部整形外科 (五十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五十六)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五十七)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五十八)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五十九)坏死性筋膜炎 (六十)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六十一)肺源性心脏病 (六十二)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六十三)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六十四)川崎病 (六十五)神经白塞病. 第七条 轻度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无等待 期) 首次出现症状, 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 患本保险条款约定的轻度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的, 或者接受 本保险条款约定的轻度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 且此前未发 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轻度重大 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约定的轻度重大疾病(共10 种)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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