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4-11-05 |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 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 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 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 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 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 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 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 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或者性别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 若被 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发生错误,按照下列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