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12-25

( 二)负责拟参股子基金项目的初审,对子基金管理机 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 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 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 向;

(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 ( 含本金及收 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 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 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

4 ― 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 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 ( 最高不超过2 %)和管理业绩,采取 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三章 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以参股不控股形式引 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子基金,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 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在投资形式上,以股权投资为主,同时 可适当采取债权股权结合等夹层投资形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按照有利于推 进淄博市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引导资源向淄博市优势产 业、优势企业集聚,促进淄博市企业发展壮大的原则实施投 资运作,淄博市境内企业或关联企业投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 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

0 %,基金主要投向传统 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壮大、企业并购重组和技术 改造等方面. 关联企业指与淄博市境内企业在资金、人员、生产经营 或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业. 第十七条 拟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 者,向引导基金提交出资申请.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 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申请者为投资企 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

0 0 0万元人民币;

申请 ―

5 ― 者为股 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 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 件: (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

0 0 0万 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 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 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从战略规划、产业整 合、市场拓展、管理提升、团队优化、品牌建设等方面为被 投资企业提供专业化增值服务;

(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 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信誉;

(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 的成功 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

0 %以上;

(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子基金除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 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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