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12-25

6 ― ( 一)在淄博市境内注册;

( 二)主要发起人 ( 或合伙人) 、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 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 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其他出资人 ( 或合 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 三)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 0亿元人民币,可采 用分期出资的形式,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 四)子基金募集资金中:引导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 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

5 %,且不能成为第一大 股东;

引导基金与国家、省级引导基金及其他政府引导资金 参股同一家子基金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的合计比例应不超过

4 0 %;

子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比例应不低于2 %;

( 五)子基金出资人中,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 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第二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 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 件: (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 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

0 %;

(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 ( 或入伙) , ―

7 ― 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 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 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 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 续期的,须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同意,并报决 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 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 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 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 展投资业务的;

(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 五)子基金投资领域和范围不符合约定投资方向的.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 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 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 .

5 %-2 .

5 %确定,具体比例在委 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 基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

8 ―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申报程序: (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媒体面向社会 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参股子基金方案.征集公告应当 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重点领域、政策目标、运作模 式、管理操作流程、出资条件、激励政策以及遴选子基金的 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 二)项目受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受理项目,并 根据相关管理细则进行初审. ( 三)项目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 子基金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引导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 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 审. ( 四)项目考察.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由引导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对 通过尽职调查的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进行前期入股谈判.谈 判内容重点包括子基金的设立、合伙人情况、责任承担、经 营宗旨和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和出资期限、出资比例及出资 缴纳、投资决策、项目来源、委托管理、管理费用、收益构 成及收益分配原则、存续期限等,并形成相关协议文本草 案. ( 五)项目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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