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12-25

9 ― 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相关协议文本草案以及引导基金 出资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经征求相 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 六)项目公示.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实施的项目, 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

0 个工作日. ( 七)项目实施.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引导基金管 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子基金投资协议文本至少包括子基金总 体目标、基金架构、运营与投资领域、日常监管、决策与收 益分配以及出资人和管理团队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并载明 违约责任.子基金投资协议文本须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及 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 八)项目监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 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 监督子基金投向,并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 风险. ( 九)项目退出.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机出现 时,引导基金实施退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提出具体退 出方案,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后,报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基金的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

0 1 ―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 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 由市财政局选择确定,并由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 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出资人 共同协商确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 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 险控制制度;

(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 0日内向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 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 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 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 ( 包括购买 ―

1 1 ― 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 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 五)与支持工业发展无关联的投资业务;

(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

0 % 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子基金时,不 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 可根据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 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章程 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 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 年平均收益率高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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