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5-01-31 |
(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 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
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ko 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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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5890699 传真/Fax:+86
10 65176800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七年十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目录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
1 4
二、公司特殊问题之
2 17
三、公司特殊问题之
3 17
四、公司特殊问题之
4 22
五、公司特殊问题之
5 25
六、公司特殊问题之
6 30
七、公司特殊问题之
7 35
八、公司特殊问题之
8 36
九、公司特殊问题之
9 39
十、公司特殊问题之
10 40 十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
11 45 十
二、公司特殊问题之
12 50 十
三、公司特殊问题之
13 50 十
四、公司特殊问题之
14 52 十
五、公司特殊问题之
15 58 十
六、公司特殊问题之
17 60 十
七、公司特殊问题之
18 64 十
八、公司特殊问题之
19 66 十
九、公司特殊问题之
20 74 二
十、公司特殊问题之
21 76 二十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
23 79 二十
二、公司特殊问题之
24 81 二十
三、公司特殊问题之
27 85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国浩京证字[2017]第0422-1 号致: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 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7 年8月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关于江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2017 年9月28 日,股转公司针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江 苏辰龙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 馈意见》 ) ,本所律师遵照股转公司的要求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 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