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5-01-31

(一)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保证所提供之 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 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 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 4.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挂牌的合法 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 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提呈股转公司审查.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

1 关于持股平台,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 明核查方式、事实依据与分析过程: (1)公司引入四个非法人股东的定价依据;

(2)持股平台的合法性,其中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是否存 在争议纠纷和潜在的争议纠纷;

(3)持股平台出资形成、演变及最终清算过程, 每一次变更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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