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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 年10 月28 日 州政发〔2014〕2 号―2―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 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 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调查、 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 项,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
3 ― 第四条 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 行现场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责令限期腾地及其他有关工作. 县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物价、工商、税务、监察、公安、民政、维稳、信访、农村经营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门依照各 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 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 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 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 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 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 ―
4 ― 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 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 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 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 补偿. 第九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当地国土资源、公安、 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农业、林业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在拟征土地范围内的下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