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5-03-16 |
3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 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的财务报告,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 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 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 开披露.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意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 行处理: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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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
(二)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 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 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 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化工或监管机构了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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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 单位、 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 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 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 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 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 关处理. 第十三条 如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