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5-04-27 |
5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2016)天驰君泰意字第
0117 号致: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 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发 行业务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行为的合法、 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 查验 )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 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
3、公司已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和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 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 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 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事项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不作为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的意见.就以上非法律业务事项,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 题作出判断.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明示 同意或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引 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8、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 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 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