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5-05-06 |
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 施配建,适用本《指标》 ;
市区的工业园区、吴江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1.4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下图) :一类 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星华街―苏 同黎公路―南绕城高速―东山大道―金枫路―大同路―苏虞张公路新线―太阳 路)之间的区域,三类区指中环线以外的区域. 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 3? ? 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 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 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 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1.5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 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6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7《指标》应定期修订优化,修订间隔期宜为 5~8 年. 4? ? ?
2 术语? 2.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2 非机动车 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 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3 特殊车辆 指出租车、装卸车和大巴车. 2.4 停车设施、停车位 指相关部门规划整齐的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门停车位置. 2.5 机械式停车位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2.6 交通影响评价 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 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 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7 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2.8 用地面积 指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准确界限由土地供应图标明) . 2.9 高峰日旅客 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的日均旅客发送量. 5? ?
3 一般规定? 3.1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 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3.3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 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 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 50%补建. 3.4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 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 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