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5-05-06

若 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 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 建指标的 85%;

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 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 出入口直线距离 300m 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 90%. 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 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3.6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 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

20 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 出租. 3.7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 70%.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 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

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 0.8 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3.9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6? ? 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 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 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1、原建筑物周边

200 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 20%.

3、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

3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

4 倍计算. 3.1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以

1 个计算. 3.12 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 3.13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 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 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3.16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 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 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7? ? ?

4 配建指标? 4.1 住宅类 表4.1 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小类 单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非机动车停 车配建指标 (车位) 商品房 户100m2 建筑面积 1.0 1.1 1.0 1.0 1.0 定销商品房 户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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