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5-05-22 |
6 13. 杨桥林 5.00 净资产 0.15% 14. 朱永兰 5.00 净资产 0.15% 总计 / 3491.70 / 100.00%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到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对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 、第
(四) 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取;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 买入的,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
30 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江苏华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