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6-25 |
2500 中信银行
3000 兴业银行
8000 招商银行
2000 其他银行
8000 合计23500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签署贷款所有文书,超过以上授权范围的贷款须经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如上述贷款需要,同意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资产抵押. 本授权有效期为公司
2012 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 《 关于预计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 2013-012 号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经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 能够避免公司关联方出现同业竞争情 形,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且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公允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雍跃回避表决此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 《 关于
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公司
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请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报告全文 请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 《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全文请见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
一、审议通过 《 关于依法向山东京博追缴短线交易收益相关情况的议案》;
2012 年6月13 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北京高石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寄发的《 关于要求董事会起诉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公司董事会收函后,针对山东 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京博 )短线交易事宜立即开展了调查及其它相关工作, 但在证据收集和查明相关事实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通 过以下方式继续开展工作: 1.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书面申请调取并收集能够证实山东京博存在短线收益 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具体工作. 2.将根据 《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诉讼手段依法向山东京博追缴短线交易收益.
2012 年12 月19 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调取 ( 2012)6 号《 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涉及的山东京博控制的关联证券账户户名.
2013 年3月8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回复: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二 十三条相关规定, 我会就京博控股控制的关联证券账户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意 见,第三方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 因此,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2 号)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 息. 对于贵公司申请的上述信息,我会决定不予公开. 鉴于上述情况,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在前期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拟采取如下措 施:
1、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敦促山东京博按照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