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7-01 |
600396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丹东东 方新能 源有 限公司 住所: 丹东市 边境经 济合 作区I区B座102室 通讯地 址: 丹东市 边境经 济合 作区I区B座102室 权益变 动性质 : 股份减 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丹东东 辰经贸 有限 公司 住所: 丹东商 贸旅游 区E区42号楼202室 通讯地 址: 丹东商 贸旅游 区E区42号楼202室 权益变 动性质 : 股份减 少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收购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 15号格式 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 《 证券法》、 《 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山股份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山股份拥 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含义如下: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指丹东东 方新能 源有 限公司 、丹东东 辰经 贸有限 公司 丹东新 能源 指 丹东东 方新能 源有 限公司 丹东东 辰指丹东东 辰经贸 有限 公司 金山股 份、上市 公司 指 沈阳金 山能源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电金 山指华电金 山能源 有限 公司 本次权 益变动 指 华电金 山吸收 合并 丹东新 能源、丹 东东 辰,导致 金山股 份权 益变动 的行为 本报告 书指沈阳金 山能源 股份 有限公 司简式 权益 变动报 告书 万元 指 人民币 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丹东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丹东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0年6月12日 注册资本:50,795.395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可为 住所: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I区B座102室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600004021971 经营范围:电力热力开发及销售;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发供电设备及材料、节能、环保设备、现代办公设备、电力电子产品 的销售,房屋及电力设备租赁;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税务登记证号:210603719661862 主要出资人: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I区B座102室
(二)主要负责人 姓名:周可为 身份证件号码:210904196011100519 长期居住地:沈阳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职务:董事长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除在子公司丹东东辰任董事长、在金山股份任财务总监外,无其他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