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5-08-26 |
1 0 〕 何谓 商品经济的本质 ? 马克思之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 派 的论断, 正回答了这一问题: 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 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 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 〔
1 1〕 换言之, 只要进入市场交易关系, 交易双 方就自然具有了平等的地位, 据此佟柔就曾引申指出: 一旦步入民事关系的王国, 任何人都是 平等的.一位部长在他的办公室里可以对他的部属发号施令, 但他如果到自由市场去购买蔬 菜, 那就只能平等地协商了.因为卖菜的农民在这个领域里与他完全平等. 〔
1 2 〕 可见, 在民法学者看来, 市场交易关系中价值交换规律, 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的实践基础.正是由于价值交换规律的客观存在, 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 表现为平等关系, 而民事法律规范就应该对此进行确认, 把这种客观规律上升为主观法则 , 即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
1 3 〕 ( 二) 行政协议中的交换关系平等 那么, 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主体, 是否同样身处市场交易关系之中? 亦或恰恰相反, 行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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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协议中的平等原则 〔 9〕 〔
1 0 〕 〔
1 1 〕 〔
1 2 〕 〔
1 3 〕 金平、 聂天贶、 吴卫国、 赵万一: 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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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年第1期, 第1 4页. 赵中孚、 齐斌: 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 , 《 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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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年第3期, 第7 9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版, 第1 9卷,
4 2 3页,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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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年, 转引自王利明: 《 民法总则研 究》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3年, 第3 8页. 佟柔: 民法通则― ―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 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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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年第4期, 第9页. 民法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之上的, 其任务在于为商品关系赖以 正常进行的经济条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就决定了民法在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时, 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 要求, 并把这种客观规律上升为主观法则. 参见吴汉东、 闵峰: 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与民法平等原则 , 《 中南 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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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年3月3 0日, 第4 7页. 议乃是将相对人吸纳包裹于权力体系之中? 回顾法国行政协议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们发现, 行政协议的产生正是源于行政主体主动 踏入 市场洪流, 寻求与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的尝试, 而非市场主体被动地被吸纳包裹于权力体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