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5-09-30 |
2013 年、
2014 年及
2015 年1-9 月回函和替代测试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497.79 万元、980.54 万元和 775.01 万元,占同期收入总额的 84.30%、81.14%和71.32%. 根据检查公司期后回款情况,截止
2016 年3月5日,公司已收到
2015 年9月前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 6,792,392.98 元,回款率为 54.07%.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的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 公司不存在 收入跨期的情形. 获取了报告期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所载明的有关财务数据, 与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进行比较,通过纳税情况核查公 司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收入确认真实、完整且准确,不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 收入的情形. 2. 关于毛利率.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1)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 优劣势等核查公司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情况是否合理;
(2)针对公司营业成本和 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针对公 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核查公司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情况是 否合理. (1)尽调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