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10-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贵司(以下称"公司" )的专项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07 年9月12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16 号小区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 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于2007 年8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2 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6 年8月10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召集人、 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内容提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7 年9月12 日14:30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16 号小区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 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 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截至

2007 年9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 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聘请的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的律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6,467,617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5.8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9 人.

3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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