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10-16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 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的换届改选的议案》及关于 《第四届监事会的换届改选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由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其、冯大明、李兵兵、钟晨、白小平、张赤戎为公司 董事,选举温绍海、陈国英、李春歌为公司独立董事. 刘其获 76,467,617 票;

冯大明获 76,467,617 票;

李兵兵获 76,467,617 票;

钟晨获 76,467,617 票;

白小平获 76,467,617 票;

张赤戎获 76,467,617 票;

温绍海获 76,467,617 票;

陈国英获 76,467,617 票;

李春歌获 76,467,617 票. 以上人选所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2.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夏志武、李猛飞为公司监事 夏志武获 76,467,617 票;

4 李猛飞获 76,467,617 票. 以上人选所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萍萍 王立新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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