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10-16

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1、工作小组应在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日来临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公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 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拟 订解除限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2、激励对象在三个可解除限售期内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上限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1/

3、1/3与1/3,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 果挂钩.

3、董事会批准解除限售方案后,由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4、激励计划结束,因未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5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 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激 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 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

剩余尚未 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 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并注销. (4)股权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 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 的股票收盘价)孰低原则回购并注销,并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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