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10-16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4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 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 享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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