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5-12-07 |
(二) 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 在工伤救治、 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 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 格政策;
(五) 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就医及 ―
3 ―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联网 要求;
(六)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申请协议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并 加盖单位公章:
(一) 《佛山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资格申请表》书面和电子 表格各
1 份(附件 1) ;
(二)佛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明;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五证合一的,提供加 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五)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六)科室设置、诊疗项目、大型医疗设备清单(附件
2、
3、4);
(七)经当地卫生计生等部门确认的执业医师、技师等专业 技术人员名单(附件 5);
―
4 ―
(八)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包 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实际开放床位数、 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 出 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上年度门诊及住院诊疗服务量, 承担工伤医疗服务能力的情况说明;
(九)在职人员名册汇总表以及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资 料;
(十)工伤保险联网结算系统改造确认的材料;
(十一)医疗机构联系信息表(附件 6) .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 事医疗机构及其企业法人开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申办程序:
(一)申请.医疗机构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属区经 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区经 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区经办机构应当场核对递交的申请材料,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区经办机构在 受理申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报单 位.
(三)现场检查.区经办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 ―
5 ― 计生、物价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多方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在下发书 面告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和评估.
(四)集体评估.在现场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检查和 评估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对医疗机构的申报 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 评估小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 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参与集体评估. 集体评估不合格的,终结本年度申办流程,由区经办机构 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五)公示.评估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在各区经办机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各区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 公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再次集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