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5-12-10 |
5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 的运输标记,标明 重心 和 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 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 小心轻放 、 防潮 勿倒置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 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 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 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12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 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 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 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 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 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 方负责.
6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 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 办理 一切险 ;
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 合同条款 .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12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项目负责人.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卖方将在收到买方 通知后
5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 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 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 正常运转和保养,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 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 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 发现 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