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01-14 |
4 报告期 指2017 年1-5 月、2016 年度、2015 年度 本次挂牌 指 公司股票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元或万元 指 人民币元或万元 关于苏州一航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5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一航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一航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一航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推荐业务规定》、《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为股份公司股票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 公司股票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股票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 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股份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关于苏州一航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6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股份公司股票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 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股份公司的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目的而使 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在对股份公司 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现就股份公司股票本次挂牌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