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6-01-28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 「中原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在香港以 「中州 券」 名义开展业务) (股票代号:01375) 关连交易 承销协议 於2014年12月16日,河南豫能 (作为发行人) 与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 (作为联 席主承销商) 订立承销协议,,

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同意承销配售股份并 因此获得承销佣金.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河南豫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根鲜泄嬖虻14A.07(4)条,河南豫能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承销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与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相关之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 高於0.1%但低於5%,故承销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 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2014年12月16日,河南豫能 (作为发行人) 与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 (作为联席 主承销商) 订立承销协议,该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承销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订约方: 河南豫能 (作为发行人) 本公司 (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 (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2 配售股份 河南豫能将按发售价每股配售股份人民币6.34元发行不超过330,000,000股新股 份,该等配售股份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的发行为非公开 发行. 承销承担 根邢,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同意承销配售股份.基於发售价每股配售 股份人民币6.34元计算,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之承销承担为不超过人民币20.92 亿元. 承销佣金 经各订约方按各自独立利益商讨后,同意本公司将收取人民币10,000,000元作为 承销佣金. 订立承销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业务为投资银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为 本集团贡献收入,并为本集团及股东整体带来财务利益.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承销协议乃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 订立,协议内所含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且承销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 股东之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有关董事会决议 案放弃投票. 有关承销协议各订约方之资料 河南豫能 河南豫能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 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河南豫能之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 001896) .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以电力生产为主之能源项目;

高新技术开 发、推广及服务;

电力物资、电力环保及节能技术改造.

3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纪、投资银行、投资 管理及自营交易业务. 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6881) .该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谘询、与证券交易、投 资活动相关之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 资、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谘询、财富管理、保险经纪及借贷 业务.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国银河证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 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河南豫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根 鲜泄嬖虻14A.07(4)条,河南豫能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承销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与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相关之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 高於0.1%但低於5%,故承销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 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银河证券」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本公司」 指 中原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 券」名义开 展业务) ,一家於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河南省注册成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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