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01-28 |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 「中原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在香港以 「中州 券」 名义开展业务) (股票代号:01375) 关连交易 承销协议 於2014年12月16日,河南豫能 (作为发行人) 与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 (作为联 席主承销商) 订立承销协议,,
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同意承销配售股份并 因此获得承销佣金.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河南豫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根鲜泄嬖虻14A.07(4)条,河南豫能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承销协议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与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相关之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 高於0.1%但低於5%,故承销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 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2014年12月16日,河南豫能 (作为发行人) 与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 (作为联席 主承销商) 订立承销协议,该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承销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订约方: 河南豫能 (作为发行人) 本公司 (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 (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2 配售股份 河南豫能将按发售价每股配售股份人民币6.34元发行不超过330,000,000股新股 份,该等配售股份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的发行为非公开 发行. 承销承担 根邢,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同意承销配售股份.基於发售价每股配售 股份人民币6.34元计算,本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之承销承担为不超过人民币20.92 亿元. 承销佣金 经各订约方按各自独立利益商讨后,同意本公司将收取人民币10,000,000元作为 承销佣金. 订立承销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业务为投资银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为 本集团贡献收入,并为本集团及股东整体带来财务利益.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承销协议乃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 订立,协议内所含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且承销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 股东之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於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有关董事会决议 案放弃投票. 有关承销协议各订约方之资料 河南豫能 河南豫能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 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河南豫能之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 001896) .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以电力生产为主之能源项目;
高新技术开 发、推广及服务;
电力物资、电力环保及节能技术改造.
3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纪、投资银行、投资 管理及自营交易业务. 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6881) .该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谘询、与证券交易、投 资活动相关之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 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 资、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谘询、财富管理、保险经纪及借贷 业务.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中国银河证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 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河南豫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根 鲜泄嬖虻14A.07(4)条,河南豫能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承销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於与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相关之一项适用的百分比率 (盈利比率除外) 高於0.1%但低於5%,故承销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 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银河证券」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本公司」 指 中原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 券」名义开 展业务) ,一家於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河南省注册成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