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6-02-13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珠府复字〔2018〕82 号 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燕路南珠南街

1 号4楼.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穗海食药监函复 〔2018〕1704 号),于2018 年10 月12 日提出行政复议,本府 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违 法.2.撤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穗海食药监函复 〔2018〕1704 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18 年1月27 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 一份举报投诉信(穗群申举〔2018〕148 号),举报某百货商 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淘爱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请求 调查违法线索,调查属实后对违法线索进行处置,并依法奖励 ―

2 ― 举报人等.申请人随举报信一并提供了产品购买票据复印件、 产品实物图片等证据.被申请人收到上述请求后默认受理了上 述投诉举报,于2018 年9月3日才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 理情况告知书》(穗海食药监函复〔2018〕1704 号),处置期 限超出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期 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未对假冒伪劣食品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认定 便直接认定其属于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既然涉 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SB/T10402-2006 已废止,被举报人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 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进货查验时,应当验明产品检验报告上巧克 力的出厂必检项目且明确产品的检验标准为 GB/T19343-2016. 若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SB/T10402-2006,恰好说明被举 报人明知涉案产品所适用组织生产和检验的执行标准为废止标 准,不能视为其已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若其检验报告所标注 执行标准为 GB/T19343-2016,则说明被举报人在明知涉案产品 所附检测报告与产品标注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的前提下,未能 通过进货查验发现问题,其违法行为应由被申请人依法处置. 涉案产品国家标准已经明确产品贮存环境不宜超出

25 度,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第二十七项规定,夏天广东省的空调设置温度不低于

26 度,产品室内实际温度必然大于

26 度,即产品常温贮存环境无 ―

3 ― 法达到产品所要求的贮存环境不宜超出

25 度,被申请人做出涉 案产品不存在不依法贮存的结论缺乏事实基础. 被申请人虽未对被举报人做出包括警告或罚没款等处置决 定,但依旧应当视为其已做出了行政处罚,其对申请人不予奖 励的决定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 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是受理申请人投诉举 报的适格主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七条.

(二)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于规 定时间内将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

2018 年1月29 日收到申请人反映某百货商场(广州市海珠区某 百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淘爱代可可脂巧 克力制品 的投诉举报.经审核,被申请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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