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6-02-13

2018 年2月2日作出(海)食举受〔2018〕76 号《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告知书》,并于

2018 年2月7日通过 EMS 邮政特快专递 送达至申请人.鉴于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被申请人分 别于

2018 年4月20 日、6 月7日、7 月23 日作出《告知函》 (穗海食药监函复〔2018〕770 号、1152 号、1503 号),并分 别于

2018 年4月23 日、6 月7日、7 月24 日通过 EMS 邮政特 快专递送达至申请人.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

2018 年9月3日作出穗海食药监函复〔2018〕1704 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 ―

4 ― 书》,并于

2018 年9月7日通过 EMS 邮政特快专递将投诉处 理结果书面告知给申请人.

二、事实认定清楚.

(一)2018 年4月11 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地址为广 州市海珠区某大街

1 号的广州市海珠区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检 查.该店现场开门营业,可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暂未发现涉诉食品 淘爱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280g/ 袋,生产日期 2017.12.20)在销售;

现场检查暂未发现上述食 品有其它批次的在销售;

现场可提供上述食品的 进、销、存、 退 记录、供应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以上拍 照取证.

(二)2018 年6月20 日,广州市海珠区某百货店投资人吕 某飞委托该店店长前来接受询问调查.被委托人称:1.我不清 楚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是否有问题.2.我可以提供上述供应商 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报 告.3.上述 淘爱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我公司是

2018 年1月3日进货的,当天开始销售.4.上述产品因为不好卖,在2018 年3月22 日,我司都已退货未再销售.我公司能提供上述产品的 进货记录 入销退货记录 及 进货票据 .

(三)经查,涉诉产品 淘爱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280 克 /盒)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代―5―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SB/T 10402-2006)已 经废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 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GB/T19343- 2016)第3.6 规定,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由代可可脂巧克力 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经特定工艺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 体状态的食品.涉诉食品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而非代可可脂 巧克力,该产品用白砂糖、植物油、可可粉、小麦粉等材料根 据一定比例经特定工艺制作而成,其配料成分符合上述标准第 3.6 项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定义要求,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不 影响涉诉产品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的定性.

(五)根据上述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广州市海珠区某百货 店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该公司作 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出示产品出厂检验 报告、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 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正确.本案适用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第六条规定. ―

6 ―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程 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本府查明:2018 年1月28 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 邮箱发送举报投诉信(穗群申举〔2018〕148 号),主要记 载: 举报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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