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6-02-13 |
24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二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李**与第二被告存在挂靠关系.第二 被告受原告的委托运送可乐等货物单据至天津风华和五丰两超市, 李**为实际运输负责 人.李**按原告业务员张**的指示,将货物运至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北辰区 乙食品批发部,货款由李**代收,收回后交给张**.李**按指示完成了任务.原告 在诉前已将运输合同中涉及到的所有运费予以结清, 并按运输合同规定退还了风险保证金.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并结合以下
4 组证据证实: 1.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的运输合同一份.
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民诉主观题--蔡辉老师 第24 页共27 页2.原告的送货单,上有约定的收货人. 3.被告提供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和铁鑫提供的证明,被告称已于
2005 年4月29 日将上述货款
24 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业务员张**. 4.原告给被告出具的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结清运费,退还被告风险保证金. 审理中,双方在很多问题上意见不一,产生分歧,且都不同意调解.根据双方诉辩的 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
3 点: 1.原告业务员张**有无改变指示的行为. 2.李**是否将货款交付给原告. 3.原告为被告付清运费,退还风险保证金是否证明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依据证据
2 和事实,被告未将 货物运到目的地,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业务员张**确有改变指示的行为,所以被告构成违 约,应承担迟付货款的责任.证据
3 只能证明李**代收了货款,但不能证明李**将其 交给了张**.证据
4 只能证明原告已结清运费,退还风险保证金,但不能证明被告已经 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综上可说明,被告未按原告指示送货,又无证据证明张**有改 变指示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李**的挂靠行为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就违约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依据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 条,109 条的规定,决定判 决被告天津长久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