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6-03-1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 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对某项所得或某项财产征收的税 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 的全部工资薪金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 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 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以下称中国税收);

2

(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3.贸易税;

以及 4.财产税;

包括以上税种的附加税种 (以下称德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 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应将各自税法发生的重要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一)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 以及根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 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 德国 一语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领土以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勘探、开发、 保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自然资源的目的、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行使 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海底、底土和临近其领海的海底以上水域;

(三) 缔约国一方 和 缔约国另一方 的用语,根据上下 文的要求,是指中国或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

(四) 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 公司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 的实体;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用语, 分 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 国际运输 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 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 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 国民 一语是指:?

1、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指的任何德国人和任何按照德意志 联邦共和国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2、在中国, 任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和任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现行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九) 主管当局 一语是指: 1.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的任何时候,对于未经本协定明 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定实施时该 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此用语在该国有效适 用的税法上的含义优先于在该国其他法律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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