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6-03-19 |
七、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的 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 设机构),仅凭此项事实不能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 设机构.
7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 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 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 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 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 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 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 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 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 营业,则其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 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
8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 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 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 的利润在缔约国双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为常设机构营业 目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 常设机构所在国还是其他地方.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 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 缔约国一方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税利润.但是,采用的分 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 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执行上述各款时,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二、在本条中,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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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利润;
以及
(二)使用、保养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 车和运输集装箱相关的设备)取得的利润;
上述使用、保养或出租,应为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运输业 务的附属活动.
三、如果船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应以船舶母港 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
没有母港的,应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 约国为所在国.
四、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国际 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关联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