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6-03-19 |
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 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 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 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 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
10 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 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 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 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 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 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 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所得或收益由投资工具直接或间接 从投资于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动产所取得,在该投资工具按年度分配 大部分上述所得或收益,且其来自于上述不动产的所得或收益免税 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三)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三、本条 股息 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 其他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 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
11 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 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 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 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 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 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 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 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利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 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 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