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6-04-02

5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欧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欧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茂凯德 )系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欧赛电气与金茂凯德签订的《专项法律服 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公开转让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依据任何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金茂凯德 法律意见书

6 欧赛电气已保证,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 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欧赛电气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 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 有的签名、印鉴均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欧赛电气本次申请挂牌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欧赛电气本次申请挂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同意欧赛电气部分或全部在本次申请挂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按照相关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欧赛电气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经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正文

一、欧赛电气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7 年4月28 日,欧赛电气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安徽欧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 、 金茂凯德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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