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6-05-14

1、华泰鑫拓转让华夏纪元18%股权并丧失控制权 华泰鑫拓与受让人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签订 《 产权交易合同》,将所持华夏纪元 18%股权转让给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价格为12,435.60万元,并于转让当日收 取全部转让价款12,435.60万元. 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泰鑫拓持有华夏纪元42%股权. 华夏纪元持有的探矿权于2016年9月30日评估值为59,586.56万元. 截至2016年9 月30日,该探矿权在华夏纪元单户层面账面价值为628.45万元,与矿权评估结果比较, 评估增值率为9,382%;

该探矿权在华泰鑫拓合并报表中延续并包括在原五矿勘查合并 报表层面持续计量的矿权评估增值37,861.21万元, 合计矿权账面价值为38,489.65万元,探矿权在华泰鑫拓合并报表层面,评估增值率为55%. 华夏纪元2016年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调整董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由五名 董事组成,其中由华泰鑫拓委派两名董事,由广东鑫磊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两名董事,由 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一名董事. 股权转让完成后,根据华泰鑫拓持有华夏纪元42%的股比情况 ( 未超半数),以及 被投资单位华夏纪元改组后董事会席位的设置情况, 华泰鑫拓不再对华夏纪元实施控 制,但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2、会计处理过程及会计准则依据 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 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 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 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 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 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 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 与 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 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 益.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华泰鑫拓处置18%股权并丧失控制权,收取转让股权对价12, 435.60万元, 处置18%股权对应的转让成本为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成本份额8, 604.40万元与交易所挂牌股权交易费用7.34万元之和, 差额确认处置股权投资收益3, 823.86万元.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应当改按 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权益法调整投 资收益2.41万元. 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 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 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8,880.18万元, 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 华泰鑫拓转让华夏纪元18%股权并丧失控制权, 合计确认投资收益12,711.38万元.

3、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会计师核查,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华夏纪元另一股东广东鑫磊投资有限公司 与华泰鑫拓及五矿勘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转让交易价格和标的资产华夏纪元股权评估作价公允. 会计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 认华泰鑫拓转让华夏纪元18%股权的会计处理过程及金额的准确性, 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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