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6-06-01 |
股票质押式回购.
(六)委托资产的投资限制: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5%,但客 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5%以后,管理人通过专用证 券账户为委托人再行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入前向委托人发送 《征询函》 (附件九) ,委托人应当自《征询函》发出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 答复,委托人书面答复不同意该项买卖或没有作出答复的,管理人不得进行该 项买卖;
3、 未经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 管理人在任何时点不得卖出证券类委托资产;
4、委托资产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需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5、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机制:
1、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 5/10 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托管人安全保管托管专户内的资金, 对托管专户以外 的委托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 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 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2、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委托人移交或 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 (1)专用证券账户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 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合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 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内, 管理人、 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 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 管理人代理或协助委托人向中登申请办理证 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委托人、 托管人. 本专用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卡原件的保管由管理 人负责. (2)证券资金台账 6/10 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即管理账户) 管理人按照 第三方存管 模式在托管人营业网点为委托人开立,托管人、 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并提供所需资料. (4)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专户)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及委托人委托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资产的银行结算账户, 委 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银行结算账 户开立后托管人将账户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委托人、管理人. (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账户、证券资金台账一经开立,即应按 第三方存 管 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