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6-06-13 |
另国际证券管理机构组织 、 美国期货业协会等,亦建议各交易所应建置价格稳定机制,以防盘 中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有鉴於此,为强化我国期货市场价格稳定,提 升国际竞争力,爰建置动态价格稳定措施. Q&A Q1. 动态价格稳定措施之适用商品为何? A1. 期交所规划动态价格稳定措施分阶段适用於不同商品,第一阶段 适用商品及契约月份如下: 适用商品 适用之契约月份 适用之跨月价差 台股期货 最近交割月份契约 次近交割月份契约 最近及次近交割月份 跨月价差 小型台指期货 Q2. 动态价格稳定措施之运作方式为何? A2. 1. 动态价格稳定措施,系期交所对每一「新进委托」(不含跨月 价差衍生的虚拟委托)试算其可能成交价格,若买进委托的可 能成交价格高於买单退单标准,或卖出委托的可能成交价格 低於卖单退单标准,将予以退单.也就是本措施只会对造成 价格大幅上涨的买单或造成价格大幅下跌的卖单 , 进行退单, 对以低价买进或高价卖出的低挂买单或高挂卖单不会退单. 2. 若新进委托已通过检核,进入委托簿,后续将不再检核是否 退单;
但若交易人对已进入委托簿的委托进行改价,将依改 价内容重新检核该委托是否符合本措施的退单标准.
2 3. 期交所期货商品之交易具衍生单功能,因衍生单非实际委托 单,故不适用动态价格稳定措施. Q3. 动态价格稳定措施之退单标准如何计算? A3. ? 新进买进委托之可能成交价>即时价格区间上限→退单 ? 新进卖出委托之可能成交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