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8-09
2017 年10 月13 日 星期五 出版部责编 主编:覃宝先 编辑:梁菡 美编:侯慧斌 值班

电话:0771-5690056 国内

7 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公告归发建、 陆凤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归发建、 陆 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 (2017) 桂0702 民初

539 号民事判决书, 限 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 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徐志科、 广西融水鑫强矿业有限公 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开盛诉你们纠纷一 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以其 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桂0224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

一、 被告徐志科支付尚欠原告刘开盛 的钩机租金 77800元;

二、 被告广西融水鑫 强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志科上述欠款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 2300元, 公告费

700 元, 合计

3000 元, 由原告刘开 盛负担

510 元, 被告徐志科负担

2490 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融安县人民法院 李海燕、 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 分行与被告李海燕、 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 出(2017) 桂0702 民初

605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苏小芬、林星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苏小芬、 林 星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 (2017) 桂0702 民初

976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钦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 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李承君: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江农 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承君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2017) 桂0221 民初1544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预交费通知书.被告李承君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 元及利息44269.08 元 (利 息暂计至2017 年4月10 日, 之后仍按合同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 完毕之日止) .被告李承君以其坐落于 柳江县拉堡镇柳中路

3 号1栋2单元 7-1 号房屋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4 元,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张磊、 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 分行与被告张磊、 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 (2017) 桂0702 民初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