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8-09

604 号民事判决书, 限 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 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宋锦山、 宋锦秀: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诉 被告宋锦山、 宋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 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 ) 桂0225 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林锦、 王敏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耀 文诉被告林锦、 王敏花民间借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 二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桂0222 民初

81 号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

一、 被告林锦向原告吴耀文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 以未还本金 为基数按年利率 6%从2017 年1月6日起 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 被告王敏花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 原告吴耀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300 元, 由被告林锦、 王敏花负担, 案件公 告费

700 元, 由原告吴耀文负担.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 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吴坚名、 陈可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贺湘 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 钦 南民初字第

83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 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 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 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蔡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少波与你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 文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证据、 案件随案 廉政监督卡、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 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 并 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遇节假日顺延)

9 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蒋世炳: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含义与 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因你 外出去向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 院(2017)桂0224 民初2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蒋世炳给付原告潘 含义尚欠货款

94756 元, 并以

94756 元为 基数, 按年利率 6%从2015 年9月14 日起 支付给原告潘含义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 利息至付清货款时止.本案受理费

2356 元、 公告费

700 元, 合计

3056 元, 由被告 蒋世炳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 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融安县人民法院 刘潇潇: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 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桂0702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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