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08-10 |
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号楼 1-2-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 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
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中国核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 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 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核建股票, 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中国核建集团同时承诺: 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 且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
2、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信达、航天投资、中国国新承诺: 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稳 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 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