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8-16 |
第二,宁 波工投集团发布公告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宁波工投集团所持的宁波 维科精华股票均为 股权分置改革 前遗留的法人股转化而来的解除限售存量股 票,宁波工投集团每减持达到 1%即公告的做法满足了《证券法》对大股东减持 的披露要求,并且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 以公告期间不停止减持;
第三,其减持未对股市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经复核,我会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宁波工投集团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 意及减持影响后果并非认定其违法减持行为的构成要件, 宁波工投集团作为上市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对于宁波工投集团的申辩理由不予采信.经核实,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在本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提供的杨某病故的证明属实, 我会决定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杨某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工投集团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 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 对宁波工投集团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维科 精华股份的转让行为予以警告. 同时对宁波工投集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东升予 以警告.
(三)对宁波工投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宁波工 投集团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宁波工投集团合计罚 款140 万元.
(四) 对宁波工投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东升处以
3 万元罚款,对宁波工投集团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东 升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王东升合计罚款
6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致歉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违规减持维科精华股份的行为向维科精 华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以此为戒,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 行为、合法合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