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6-08-16 |
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 公告编号:2018-014 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4、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 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甲乙双方可以亲自参 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5、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 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 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 协议中的他方董事(如有)代为投票表决,或委托本协议双方共同指定的其他董 事代为投票表决.
6、甲乙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 的承诺行使权利.
7、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 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签署协议前, 童宁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96.1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4%,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且担任安骏投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安 骏投资的经营决策,从而控制其在公司 11.31%股份的表决权;
同时,公司股东 张莹将其所持有的 3.39%股份全部质押给童宁军,且双方协议约定,张莹所持 3.39%股份的股东权利授权童宁军代为行使.综上,童宁军合计控制公司 45.94% 股份的表决权,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潘军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00.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5%,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本次潘军 标、童宁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潘军标、童宁军合计控制公司 68.39%股 份的表决权,且童宁军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潘军标担任公司董事,其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认定为公司的 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18-014
三、协议签署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降低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 提 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备查文件 童宁军与潘军标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 宁波天河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3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