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6-08-25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及回执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 便转交买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rbin Bank Co., Ltd.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38) (1)第五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2)第五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14年年度报告 (7)建议聘请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8)建议选举及重选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9)建议重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及外部监事 (10)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11)增发H股的一般性授权 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本行谨订於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上午8时30分假座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68号 哈尔滨万达索菲特大酒店A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75至80页. 阁下如欲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请 阁下尽早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 回该表格.H股股东须於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以专人送递或邮 寄方式将代表委任表格送交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阁下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按 阁下的意愿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 会上投票.如 阁下拟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须於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 或之 前将填妥的出席会议回执送交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

电话:(852)28628555) .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愀鄯155章银行业条例并非一家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 局监督,亦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存款业务. C i C 页码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3 附录一 年度股东大会的事务

6 附件A 第五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13 附件B 第五届监事会工作报告.19 附件C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5 附件D 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32 附件E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及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

37 附件F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39 附件G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62 附件H 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63 附件I 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71 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75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年度股东大会」 或「2014年度股东大会」 指 本行谨订於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上午8时30分假 座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68号哈尔滨万 达索菲特大酒店A厅举行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其通告载於本通函第75至80页 「公司章程」 指 本行的公司章程,以经不时修订、修改或增补为准 「本行」 或 「本公司」 指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7月25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股份代号:06138) 上市 「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本行监事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或 「中国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於1993年12月29日颁布及采纳并於 1994年7月1日生效 (经不时修订、补充及以其他方 式修改) 「董事」 指 本行的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於中国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 股,以人民币认购或入账列作缴足 「集团」 指 本行及其附属公司 「H股股东」 指 持有H股之股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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