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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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房屋局 填写甄选资格确认声明书须知 填写指引 1. 申请人在填写《甄选资格确认声明书》前须注意以下事项: 1.1 申请人须向房屋局提交经适当填妥及签署的经有关批示核准的《社会房屋申请规章》 附件三之《 确认家团成员资料、收入及资产净值声明书 》以及《社会房屋申请―甄选资 格确认声明书》,并附同相关证明文件. 1.2 为组成申请卷宗及审查的目的,房屋局在认为有需要时,得以书面方式要求家团代表提交 其他资料或指定的文件. 1.3 若申请人需进一步了解社会房屋相关法例的规定,可浏览房屋局网页 www.ihm.gov.mo 查阅. 1.4 声明书仅可用 蓝色 或 黑色 滚珠笔(原子笔)、墨水笔、纤维笔或打字机填写,如 有修改,家团代表必须在涂改位置简签,以作确认. 1.5 家团代表及将与其共同居住於所租赁房屋的家团成员,均须出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 证,以作核对及经房屋局系统读取身份证内的个人资料. 2. 声明书第一部份 声明及同意 2.1 填写声明书 第一部分声明及同意 时,o须填写家团代表及将与其共同居住於所租赁房 屋的家团成员 (若有) 的姓名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编号,并於有关声明上签名. 签名式样须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上所示的签名式样相一致. 2.2 序号(1)被设定为家团代表填写,其余家团成员按序填写.家团成员必须与家团代表存 在婚姻、事实婚、血亲、姻亲及收养等为联系而共同生活的人. 2.3 申请表内各已婚家团成员,其配偶(包括在外地工作或短暂居留)应共同申报於声明书第 一部份,但配偶非为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除外. 2.4

18 岁以下人士须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签名. 2.5 倘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上注明 不会/不能签名 ,有关人士必须於申请表印上可 清楚辨认的食指指模 (左手或右手均可). 2.6 没有签名或签名式样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上所示的签名式样不一致,当事人须亲 临房屋局重新签名,否则申请将被除名. 2.7 家团代表必须同时於申请表下方相关签名栏内,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上所示的签 名式样签名及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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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房屋局 填写甄选资格确认声明书须知 3. 声明书第二部份 家团代表个人资料 3.1 家团代表个人资料 3.1.1 第二部份仅由家团代表填写. 3.1.2 婚姻状况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内载录的资料填写: 未婚 、 登记结婚 、 离婚 、 鳏寡 、 未确认 的其中一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1.3 倘由晶片读取的个人资料页所示的婚姻状况与实际婚姻状况有异的人士,须更新居民身 份证明文件上的婚姻状况至符合实际状况. 3.1.4 事实婚人士须提交经由两名证人见证及经认定笔迹的事实婚声明书,内容可参阅 由房屋局提供的《事实婚声明》本. 3.1.5 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内载明婚姻状况为 未确认 人士,可以书面声明婚姻状况, 其上须清楚列明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声明日期和签名.签名式样须与居民身 份证明文件上显示的签名式样相符. 3.2 非与配偶共同申请人士填写 倘为已婚人士,其配偶非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仍须填写配偶的身份证明文件 资料,以及出示其配偶所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以作核对. 3.3 持有残疾评估登记证或医生证明文件人士填写(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交) 3.3.1 如持有残疾评估登记证或因长期病患导致不能工作,在申请表内所载的相应选项 内打 ? 号. 3.3.2 持有残疾评估登记证,需於申请表上填报残疾类别及级别,并提交残疾评估登记 证.倘未有残疾评估登记证人士,得提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医院或卫生局下 的卫生中心最近三个月发出为限,并注明残疾类型的医生证明. 3.3.3 因长期病患不能工作人士,须提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医院或卫生局下的卫生 中心最近三个月发出为限. 3.4 拥有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人士 须填写其所拥有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属申请表内所载的选项,应在 内打 ? 号,如属其他国家或地区,应於相应栏目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 3.5 澳门流动电话及其他电话 为方便联络家团,家团代表可提供澳门流动电话及其他电话.倘需更新通讯地址,家团代 表须提交经适当填写及签名的社会房屋一般项目申请表,并可提交列明澳门特别行政区通 讯地址的任何单(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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