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6-09-08 |
3 条文草案 说明 第八条(附则) 本准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 实施,修正时亦同. 明订本准则订定程序.
4 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金融友善服务准则 中华民国
105 年7月1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
1050024881 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
106 年11 月9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期字第
1060041824 号函准予备查 第一条(目的) 本准则订定目的系为确保身心障碍者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务,并为提供身心障 碍者使用无障碍金融服务,并提升会员服务品质,营造友善金融环境. 第二条(围) 本公会会员提供身心障碍者之金融友善服务,应依身心障碍者个别需求提供适当之友善服务措施,其 围应包括环境、沟通、服务、商品、资讯等无障碍措施,并不得有歧视性之行为. 第三条(环境) 本公会会员应於营业处所设置无障碍设施或派专人服务. 第四条(沟通及服务) 本公会会员对身心障碍者临柜办理金融业务,应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资料,协助其填具相关申请书,如 依法有见证等需求,应尊重身心障碍者之选择,提供相关协助,相关申请书⒂Ρ止凸塾氩黄 视之立场进行审查. 本公会会员应依身心障碍者个别需求,提供适当之开户友善服务措施,如提供线上开户、到府服务,并 引导身心障碍者采用合适之交易方式,如当面委托、书信、电报、电话或电子式交易型态等方式委托买 卖. 第五条(资讯、公告及统计) 本公会会员应於网站上公告配合本准则所办理之相关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本公会等 机构转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关讯息、资讯或统计资料.本公会会员如未设置网站者,应於营业处所公告 相关资讯. 第六条(权益保障) 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之权益,本公会会员应提供意见表及沟通管道,以供其表达意见. 第七条(检核) 本公会会员就本准则所列情事至少每年进行检核,如有缺失应迳行改善. 第八条(附则) 本准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