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09-12
? 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 管理, 规范公司及承诺人履行承诺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 《公 司法》 、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 股票限售、解决产权 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 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 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 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 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 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 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5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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