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9-18 |
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 出具核查意见;
涉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 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修 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 相同. 有关项目律师、 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后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的专项说明. 本回复说明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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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 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关联资金占用情况 主办券商查阅了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抽查了大额的资金 往来凭证及银行流水,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意见签署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所述: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 股份公司成立以前(2014 年1月1日至
2015 年11 月19 日) 公司于
2013 年12 月30 日与实际控制人曾德华签署《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 在公司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对方需求向对方提供多次无息借款,额度为 2,000,000.00 元,该借款额度为循环额度;
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借款, 则对方应全力支持.该协议有效期为
2014 年1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基于上述《借款协议》 ,报告期初至股份公司成立(2015 年11 月20 日)期 间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德华之间的资金往来笔数较多,按月份汇 总列示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月份 资金拆出笔数 资金拆出金额 最后一笔资金 结清日期 曾德华
2014 年1月71,287,000.00 -(注) 曾德华
2014 年2月21,220,000.00 -(注) 曾德华
2014 年3月1130,000.00 -(注) 曾德华
2014 年4月3470,000.00 -(注) 曾德华
2014 年5月1300,000.00 -(注) 曾德华
2014 年6月3160,000.00 -(注) 曾德华
2014 年7月---(注)
3 关联方名称 月份 资金拆出笔数 资金拆出金额 最后一笔资金 结清日期 曾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