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09-19 |
(八)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 及22 层 邮编:518034 24&
2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
grandall.com.cn
2019 年4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2 目录目录2正文5
一、《告知函》问题 1.5
二、《告知函》问题 2.19
三、《告知函》问题 3.30
四、《告知函》问题 8.43
五、《告知函》问题
11 48
六、《告知函》问题
12 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GLG/SZ/A3071/FY/2019-098 致: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 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国浩 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书
(四)》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以 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七)》(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因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11 月22 日签发的第
171942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对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